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实验室化学性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我校《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药品管理办法》等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化学性危险废弃物是指在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实验室产生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易爆性、反应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废弃物。实验室化学性危险废弃物(以下简称废弃物)类别划分为剧毒废弃物、液态废弃物、固态废弃物三大类。
液态废弃物分为有机废液、无机废液。有机废液分含卤素有机废液、其它有机废液。无机废液分含氰废液、含汞废液、重金属废液、废酸、废碱、其它无机废液。
固态废弃物包括废弃化学试剂、空试剂瓶、废弃包装物、其它固态废弃物。
第三条 废弃物须分类收集。按照附件1进行废弃物类别的判别,如果废弃物混合多种有害成分,应按照附件1自上而下、自左而右的顺序进行判断,归为附件1中最左边的类别。
第四条 收集容器应符合相应规范,其配备由学院提出申请,学校统一购置、配备。
(一)收集容器的材质要与所盛装的废弃物相容,不同废弃物种类与一般容器的化学相容性见附件5的规定。
(二)液态废弃物应使用可封闭的塑料容器(HDPE桶)、不锈钢容器、玻璃容器收集。塑料容器的规格应符合附件2要求,玻璃容器原则上用500ml试剂瓶。
塑料容器应符合颜色要求。含卤素有机废液的收集容器为黄色,其它有机废液的收集容器为蓝色,含氰废液的收集容器为粉色,含汞废液的收集容器为灰色,重金属废液的收集容器为绿色,其它无机废液的收集容器为白色。
(三)固态废弃物的收集容器应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且可封闭。废弃化学试剂应存放在原试剂瓶中,保留原标签,并放入收集容器中。
(四)收集容器须保持完好,破损后应及时更换。收集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附件3的标签。
第五条 产生废弃物的学院、实验室,应设置专用内部废弃物暂存处,学校设置废弃物贮存处。
暂存处、贮存处应设置规范的危险废弃物警示标志,暂存处外边界地面应施画3厘米宽的黄色实线。
第六条 废弃物收集要做到分类准确、记录清楚、流程规范。
(一)将废弃物按第三条分类,投放到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收集容器中,同一容器中不应含有不相容(相容性见附件5)的物质。
(二)废弃化学试剂、废弃试剂瓶瓶口朝上存放在收集容器中,应稳固,防止泄露、磕碰,应在收集容器外侧标注朝上的方向标志。
(三)废液的收集。不同化学废液需确定其兼容性,才能混合。化学废液回收容器在加入新废液前,先检查是否放置平稳,容器应载至总容量的70%~80%,勿装至全满。为防止溢溅,应使用漏斗及集水盘。 工作人员收集化学废液时须戴上防溅眼罩、手套等防护器材,应在抽气橱内倾倒会释出烟和蒸汽的化学废液。
(四)实验室每一收集容器须附附件4的表4.1《实验室化学性危险投放表》,每次投放都要认真登记。
(五)实验室定期将废弃物集中到学院废弃物暂存处,同时上交各容器的投放登记表(包括登记原表,电子版)。各学院将不满的废弃物容器按分类、相容性重新组合,装满各容器,同时规范填写投放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学院存档,一份粘贴到容器上。
(六)学院定期将废弃物转运到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贮存处,同时上交《实验室化学性危险废弃物回收统计表》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一式三份,两份上交学校,一份学院存档。
(七)各种管理表格留存3年备查。
第七条 剧毒类实验室化学性危险废弃物,按照剧毒化学品的要求贮存和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化学性危险废弃物应优先考虑综合利用,或预处理后减少危险废弃物的数量,不能利用和处理或无法判定其危险性的按照化学性危险废弃物的要求收集。
(一)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化学性废弃物处理。
(二)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解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多余的、旧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尽量不作为危险废弃物处理,应与其他实验室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