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引导作用,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促进良好的学风、校风的形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习优秀奖学金
(一)等级标准及评选比例(按去尾法计算)
一等奖每人每年2000元,按在校人数的2%评定;
二等奖每人每年1000元,按在校人数的3%评定;
三等奖每人每年500元,按在校人数的6%评定。
(二)评定及发放办法
各学院根据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中“智育测评”部分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评出获奖学生,报学校审批。
根据学业成绩应获学习优秀奖学金的学生,如有不及格科目或者品行测评成绩位列本专业后1/3,所获奖学金降低一等,两者兼具或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学科不及格者取消获奖资格,不足名额按照学习名次依序递补,学习成绩位列本专业后50%或品行测评成绩位列本专业后1/3的同学不具备递补资格。
三、组织能力奖学金
奖励金额及比例:
按在校学生的业绩表现评定,主要奖励优秀学生干部和在各项活动组织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每人每年500元。
四、科技创新奖学金
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五、校园文化优胜奖学金
(一)本奖项用以奖励在各类大型学生活动或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取荣誉、做出突出贡献的的学生团体及个人,获国家级先进团体和个人按3000元/团体(人)标准奖励;获省部级先进团体和个人由各学院自行表彰奖励;获校级先进团体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二)同时获得以上各级表彰的团体及个人,按最高级别奖励。
六、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响应祖国号召,主动申请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及岗位工作,并与相关单位签约的学生,可享受此奖学金。具体评定、发放标准按当年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执行。
七、校长奖学金
本奖项用于奖励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每年评定一次,奖励金额及人数视当年情况定。
八、校外奖学金
除上述学校所设奖学金外,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国内外知名人士在我校所设立的奖学金,其评定办法依照相关协议执行。
九、其他
(一)科技创新奖学金、校园文化优胜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在活动或评选结束后随即发放,其他奖学金从新生入学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评定一次,一次性发放,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奖品和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