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财厅函[2010] 16号”)。
(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团组织的活动,集体荣誉感强,身心健康。
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鲁学助[2012] 11号”)
三、奖励标准与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正式在册学生。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不可兼得,但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参照《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四、评选办法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于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二)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实施,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证明材料,学生工作处复审,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三)各学院审核通过后,要将获奖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批,经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学生工作处汇总后上报上级教育部门。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