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践场所。学院所有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制度,各学科、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
第四条 应当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五条 学院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主任,成员由各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制度,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和建议;协调、指导各单位和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等。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建立并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执行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落实好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落实对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环保状况的评价、审核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等。
第十条 每位实验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负责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的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内的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健全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物、气体钢瓶等),严禁实验室内存放过多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物品;选择合理的实验程序与步骤;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在本实验用房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在实验室工作期间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和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学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和准入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要加强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三全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开展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开展各项预案演练和开展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 学院要加强实验室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与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与防范意识。
第十四条 学院要严格实施实验室准入制度。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必须经过学院、学科和指导教师的三级培训,培训应各有侧重,并通过相应的网上考试、或笔试、或面试,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风险评估和报备
第十五条 学院实验室所涉及的危险源主要有下列四大类:
(一)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包括化学单质、化合物、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含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化学品(含剧毒品)、腐蚀化学品及废弃混合物等。
(二)放射源、放射性物品。放射性装置,包括X射线衍射仪、透射电镜、放射性实验装置。
(三)特种设备:(1)高温、高压、超低温、高真空、微波实验装置等;(2)高速旋转、激光、压力容器相关实验装置。
(四)其它常规类。包括水、电、火、盗窃、房屋设备倒塌及气体泄漏等等。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尤其要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环保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规定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环保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第十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必须充分考虑安全环保因素,建立审核把关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完成后,须经安全合格验收、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对存有安全危险隐患、非常规时间进行的实验项目和活动,应及时报保卫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备案。
第五章 值日值班制度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应落实值日值班制度。应不定期对实验室节假日、夜间等巡查,查看日常实验结束后的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大范围、全方位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落实好卫生清洁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督导内容依据教育部最新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包括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实验场所、安全设施、基础安全、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电等安全、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等方面。实验室自查参照教育部最新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执行,重点检查危险源辨识、实验场所、安全设施、基础安全、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电等安全、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等相关方面。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按组织形式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跟踪复查和督查。
(一)日常检查
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组应定期对实验室进行日常检查,老师安全检查每月至少1次。学院领导带队开展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应覆盖本单位危险源清单中的实验室,且每学期至少2次。
(二)专项检查
重要时间节点、高风险时期,或根据学校要求,或根据实际需要,学院与各单位组织专项检查。
(三)跟踪复查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各实验室回复的整改报告,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四)督查
由学院领导、相关专家组成督查组,对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的实验室安全隐患点进行现场督查。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立即停止实验,直至完成整改。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各单位要在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向学院、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进行汇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予以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四条 发现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针对现场实际做好事故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当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向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当事人、实验室相关人员要配合学院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责任,客观公正地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单位应将事故当事人陈述、处置意见和整改报告一起经学院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并认真及时地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事故和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根据学院实验室安全工工作委员会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行动,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二十七条 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管理者都有维护实验室安全、保护公共财产不受损失的职责和义务。因发生事故而造成不良后果和财产损失者,将视情节根据相关办法予以纪律处分,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造成重大事故者,将追究肇事者和相关领导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与我校规章制度执行。如本规定有与国家法规与我校规章制度不相符的以国家法规与我校规章制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