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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2021年09月01日 09:12  点击:[]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精神及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集体荣誉感强,身心健康;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奖励标准、办法与奖励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一般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具体发放办法及金额按上级当年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正式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学习优秀奖学金中的一项。

三、评选办法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二)由学生本人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学院组织审核通过后,要将资助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复审。

(四)学生工作处确认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五)学生工作处汇总后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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