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进一步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体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测评的标准、程序以及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二章 综合素质测评项目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包括品行测评、智育测评与体育测评三个方面。
其中本科生三项所占比例为品行测评占25%,智育测评占70%,体育测评占5%。计算公式如下:
测评分=品行分×25%+智育分×70%+体育分×5%;
专科生三项所占比例为品行测评占15%,智育测评占80%,体育测评占5%。计算公式如下:
测评分=品行分×15%+智育分×80%+体育分×5%。
第五条 品行测评。品行测评为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其中定性测评占60%,定量测评占40%。
1.定性测评主要包括政治立场、学习态度、行为规范、团队精神等指标,各学院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测评表,由所在班级的综合测评小组根据测评表对班级同学评分。
2.定量测评包括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及竞赛、技能培训与考级考证五项加分指标和日常操行减分指标,各学院结合实际,参考《山东石油化工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实施办法》(山石团发〔2022〕5号),自行制定加、减分实施细则。
第六条 智育测评。成绩的计算(不包括体育课成绩)
总成绩=
其中:Bi—各必修课学分数,权重系数为1;
Xi—限定选修课学分数,权重系数为0.8;
Ci—所学课程的百分制成绩,重修课成绩不予计算。
第七条 体育测评。主要测评学生的体育课考试成绩和体质健康情况。
1.体育分计算方法为:体育课考试成绩×50%+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50%。
2.没有体育课的年级,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100%计算。
第三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八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指导实施,各学院负责具体落实。各学院成立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组成,指导本学院的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各班级要成立由辅导员主持,班长、团支书等学生干部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负责本班级的评分工作。
第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年九月进行一次,针对上一学年的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进行评定,毕业生综合测评于每年五月份进行。
第十条 综合测评程序:
1.个人总结。学生就上一学年本人表现进行书面总结,根据测评标准列出加分、扣分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交班级综合测评小组。
2.班级测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公平公正地对本班学生进行品行定性测评,并审核本班学生的定量加减分情况,计算并统计出学生综合测评成绩。
3.学院审核。学院综合测评小组对各班级综合测评成绩进行复核,并将综合测评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将综合测评结果交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适用于学校全体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