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学校设立“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安全保卫处、学院等单位代表及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应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具体由学院负责实施。
学生因违纪造成他人或集体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 受纪律处分者,同时应受到以下处理:
(一)取消其处分期所在学年度学校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影响的其他权益,具体由有关文件做出规定。
第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三)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事件;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二)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相互串供、隐瞒真相、毁灭证据、伪造事实、诽谤诬陷他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贿赂违纪处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分工作;
(五)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组织策划者,或者教唆、煽动他人违纪并造成严重后果;
(六)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屡次违纪;
(七)处分期内再次因违纪应受处分的,在较重处分上加重,处分期以新处分下发之日算起;
(八)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九)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十)其他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处罚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不满1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5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因其他违纪行为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其他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对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私自携带、寄递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出入国(境)者、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破坏校园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经劝告不听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组织、煽动学生罢餐、罢课、聚集、静坐、示威,或其他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的行为,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组织学生聚集宣讲等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内组织参与邪教、非法传教,或宣扬封建迷信思想,组织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破坏民族团结、挑拨民族纠纷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应当赔偿:对故意损坏者,给予下列处分:价值不满10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1000-1999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2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但未取得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涉案金额不满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涉案金额在500-1999元者,给予记过处分;涉案金额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毁、破坏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设施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者各类卡证损害他人(含单位)利益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有意为他人提供作案工具或者知情不报者,比作案人降一级处分;
(六)有意窝赃、销赃者,与作案人同等处分。
第十五条 实验、实习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和实习相关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打架斗殴、聚众滋事者的处理:
(一)寻衅滋事、动手打架的: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或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试图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引起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但未造成人员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员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打架的: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持械打人或先动手打人的,均从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联络校外人员与学生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因同一事件而再次参与打架,严重侵害学校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教职员工或其他公务人员有无礼行为者的处分:
(一)污辱、谩骂教职员工或其他公务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殴打教职员工或其他公务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毁损、移动下水道覆盖物、施工警示标志或防围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毁损安全指示灯、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非法携带、私藏枪支弹药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或有使用明确规定禁止物品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使用、携带、存放或私藏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损坏交通管理设备、监控器材,破坏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及设备,破坏体育器材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写或违章张贴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内容涉及污言秽语、淫秽内容、考试作弊等有害信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践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等,给予警告处分,翻爬、毁损学校围墙、护栏等设施的,视情节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禁烟令在公共场合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男女交往失度,违背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伪造、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冒充他人招摇撞骗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利用学生干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侵害他人或组织权益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二)侮辱、诽谤、恐吓、威胁他人或干扰他人工作生活的;
(三)妨碍他人通讯自由,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四)用电话骚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拨打“110”“119”等特殊电话虚假报案者;
(五)有偷窥、猥亵、调戏等行为或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
(六)其他侵害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转借他人或借用他人证件用于不正当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冒用他人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伪造、涂改证件、公章、数据、学习成绩、奖励证书或证明材料等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无故缺席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者,给予如下处分,以一学期为限计算:
(一)累计无故缺席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无故缺席21~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无故缺席41~6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60学时以上80学时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旷课80学时及以上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无故缺席1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各项集体活动者,每半天按旷课3学时计算,晚上按旷课2学时计算;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每天按旷课8学时计算。
第二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合伙作弊、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背个人诚信、学术诚信者的处分:
(一)在评奖评优、申请资助过程中,不真实填写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课程作业、结业论文以及实验报告存在剽窃、抄袭、伪造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违背个人诚信、学术诚信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侵犯学校知识产权行为者的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含技术秘密)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酗酒、赌博、淫秽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酗酒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或注射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制造、携带、藏匿、传送、贩卖毒品或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制作、复制、传播非法音像制品或书刊,传阅、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的处分:
(一)对破坏环境或乱扔杂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作息制度,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使用或私藏学校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的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电灯或电源插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在宿舍住宿;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未经批准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发现本宿舍成员留宿异性不反对、不制止、不上报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窥看、滋扰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者,初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自撬门破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宿舍内饲养小动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宿舍内抽烟、喝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未经批准,在宿舍内散发传单、乱贴广告、推销或销售物品,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或出租学生宿舍房间或床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使用明火类违禁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燃放烟花、鞭炮,焚烧杂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未经允许,强行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故意向楼外丢弃物品或燃烧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五)不遵守学生宿舍门禁系统管理制度,不刷卡、代刷卡,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六)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给予警告处分;引发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七)妨碍学生宿舍管理、检查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无理刁难、谩骂或殴打管理、检查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违法、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证、超速、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醉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违纪的处分:
(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者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者其他信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侵入他人或者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发表、传播反动、淫秽、暴力、恐怖、邪教等内容的言论、图像、视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网络上发布煽动性、有损他人形象或者侵犯他人隐私的言论、图片,给他人或者集体造成不良影响,或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盗用他人或组织的账号、密码,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在处分期内因违纪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在留校察看处分期内因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参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后,一般由学生所在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调查取证时,由违纪学生所在单位口头或书面通知学生接受讯问,学生应如实回答讯问;调查人员如实做讯问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字,调查人员也要在笔录上签字。讯问确需有关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应予配合。讯问时可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下列情形外,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的证据材料一般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收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学校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对学生进行处分;
(二)教务处负责学生考试违纪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已经查清事实的违纪事件,由教务处向学生所在单位和学生工作处提供认定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
(三)安全保卫处负责学生打架、偷盗等行为的调查认定,已经查清事实的违纪事件,由安全保卫处向学生所在单位和学生工作处提供认定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
(四)校内发生跨校区、跨单位的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学生所在单位分头调查,调查清楚后将有关证据材料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协调相关单位对证据材料进行统一认定;
(五)发生跨校、非本校人员同本校学生之间、本校非学生人员与学生之间的违纪行为,以安全保卫处为主负责调查,各单位配合,由安全保卫处向学生所在单位和学生工作处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六)涉及网络管理、学术道德等违纪行为,调查有困难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单位提请学校有关部门或机构等对违纪行为给予认定;
(七)各单位或学校相关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调查学生违纪事件遇到困难确需安全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的,可提请安全保卫处或由安全保卫处协调派出所调查,安全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向学生所在单位、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违纪学生所在单位应把学生违纪的事实、处分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学生,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结束后,拟受处分学生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调查人员写出文字说明。陈述和申辩笔录应整理成为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送指派部门,审批部门对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应作出如下处理:
(一)属于认识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由学生所在单位做好工作;
(二)与事实或定性确有偏差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复查、补证或重新取证;
(三)陈述和申辩材料及相关报告应归入学生处分材料,作为学生处分报告的附件。对学生正式做出处分决定时,应审阅学生的申辩材料。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纪学生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调查后,依据有关条款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有关材料及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二)有关调查举证材料;
(三)学院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实行学校统一管理。
给予违纪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者所在学院研究决定;给予违纪者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学院处理意见研究审核,提出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期限为: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期限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计算。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处分的解除:
(一)受处分期间确有改过表现,无新的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前10 日内,本人填写《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班级对学生在处分期内的综合表现进行评议,签署意见,由辅导员作出鉴定,学院研究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出具处分解除决定书予以解除,其中记过及以上处分需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受处分期间确有突出贡献或先进事迹为学校争得荣誉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研究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书面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予以提前解除处分。
(三)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的公布:
记过及以下处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外,在其所在学院范围内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所有处理、处分决定及解除决定均由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处分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诉期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事宜按《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学生处分材料归档:
(一)违纪学生的个人检查、调查材料、处分决定书及处分解除决定书等全部处分材料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按文书档案整理保管。
(二)学生的处分申诉材料和复查决定书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存档保管。
(三)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学生处分决定书及处分解除决定书一律真实完整地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