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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巡查制度(试行)

2024年04月17日 19:5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更好的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经院讨论通过,决定实施《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巡查制度》。

第二条 《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巡查制度》由院领导不定期督查、实验教学中心定期巡查、实验室负责老师实时自查三部分组成。

第二章 院领导督查

第三条 院领导督查由学院院长和分管副院长组织实施,除假期之外,每学期至少检查两次,对各实验室全面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学院全部实验楼和实验室。应注意配备专业的防护和计量用具。

第四条 院领导巡查以学校、学院颁布的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和依据,记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每次检查后,检查人员发现问题应当场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学院将根据检查结果形成安全检查通报,下发至各实验室负责老师,并要求限时整改,如整改不力或未整改,将根据学院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 实验教学中心巡查

第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巡查以中心人员为检查人员构成,并组织实施定期巡查。巡查人员应为全体职称讲师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人员,每次2-3人,巡查范围覆盖本单位全体导师所属的全部实验室。应注意配备专业的防护和计量用具。

第六条 实验中心巡查应在除假期之外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提前确定具体巡查时间,明确安全检查重点内容。针对高危实验物品和实验过程开展专项检查,每学期至少一次。

第七条 巡查应以学校、学院颁布的实验室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为基础,以《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巡查表》为记录依据。

第八条 在巡查过程中,巡查人员发现问题应当场对相关人员进行质询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属于安全隐患的,责令实验室立即停止实验活动,并在《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巡查表》中详实记录并形成检查报告,提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写明整改期限后当日通报。

第九条 根据整改期限确定复查时间,一般应定在一周以内(对于特殊问题,可另定适宜复查时间,但应及时跟踪整改进度,待整改完毕后,方能恢复实验。形成的整改报告要存档),并当日公布复查结果。对于复查后仍未整改的,除对相关实验室负责人通报批评外,应依据学院规定对有关实验室责任人加重处罚。

第四章 老师自查

第十条 以学校、学院颁布的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为基础,以《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巡查表》为依据,做好实验室的卫生清理及门窗水电气等安全检查,按照自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范围及内容参照实验教学中心标准进行。在检查时,应注意配备专业的防护和计量用具。

第十一条 每次自查后,如实记录,对于当下能修缮或整改的,立即整改完毕,对于不宜或无法立即整改或修缮的,可向实验教学中心上报,由实验教学中心组织力量整改。如问题较大或隐患较重而无法整改,可汇总后上报学院领导和学校相关部门,经领导批准,再行安排资源和人员集中整改或重点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化学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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